第壹,擾亂單位秩序罪
擾亂是指秩序的紊亂,表現為使單位秩序的秩序變得紊亂。所謂機關,是指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組織主要指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是指所有企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也包括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
行為人擾亂單位秩序的具體方式有多種,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如在機關單位門前、院內大喊大叫,占據或堵塞機關單位的辦公室、會議室、實驗室、生產車間、業務辦公室、教室,辱罵、威脅、毆打負責人或其他工作人員。
二、擾亂單位秩序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裏所說的社會秩序,不是廣義的壹般社會秩序,而是特定範圍內的社會秩序,具體指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的生產經營秩序,事業單位的教學科研秩序。侵權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2.客觀要素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通過聚眾擾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使其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但並不是所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都能構成本罪,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擾亂社會秩序的積極參與者才能構成本罪。所謂首要分子,就是在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壹般參與者,只能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構成。行為人往往試圖通過這種擾民活動制造事端,向機關、單位、團體施壓,以實現自己的無理要求或借機發泄不滿。因為本罪是聚眾鬥毆罪,擾亂活動必須基於眾多行為人的故意。這種* * *不要求行為人之間有故意聯系,只要行為人清楚自己和他人正在實施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秩序的行為,不要求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或者犯罪動機完全相同。從尋釁滋事的後果看,給機關、團體、單位工作帶來嚴重後果,造成不良影響的,視為情節嚴重;從擾亂手段來看,暴力手段比非暴力手段更嚴重。
第三,對擾亂單位秩序罪的處罰
該行為表現為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秩序,影響正常工作、衛生、業務、醫療、教學、科研,尚未造成嚴重損失。行為人往往試圖通過實施這種行為向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施壓,制造事端,以實現自己的無理要求或發泄不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壹般是指多次擾亂本單位秩序或者造成較大影響和嚴重後果的情形。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所謂首要分子,是指聚眾擾亂本單位秩序,起組織、策劃作用的主要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