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擲物體的治安處罰;
高空拋物行為嚴重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高空拋物治安處罰分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具體如下:
1,行政處罰
高空拋物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條,高空拋物行為的處罰是罰款。對於壹般違規行為,現場勸導和說服教育可以采取限制使用社會場所1個月等輕微措施。
2.刑事處罰
高空拋擲物體造成人身、財產重大損失或者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屬於刑法規定的相關犯罪,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就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受到相應的處罰。
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
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是:
1.侵權人實施高空墜物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賠償;
3.物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從上面可以看出,高空拋擲物體的處罰視情節而定,情節輕微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文章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強行進入會場;
(二)違反規定,在場館內燃放煙花爆竹或其他物品;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橫幅等物品;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其他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54條
禁止從建築物上投擲物體。從建築物上拋擲的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予以賠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