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已經完成的工作的工資標準支付的小時工資;
(二)對已經完成的工作,按照計件價格(包括累進單價)支付的計件工資;
(3)因勞動條件變化(原材料不符合要求、加工工藝復雜、工具設備簡陋等)支付給計件工的工資和津貼。);
(四)從事低於其技術等級的工作,達不到原工資率的計件工人的工資補貼;
(5)承包商的工資;
(6)以業務提成方式支付報酬,而非上述薪酬制度;
(7)各種定期獎金(如完成和超額完成計劃、節約原材料、燃料、電力、提高質量、無事故等獎金);
(8)加班津貼(包括節假日和節假日加班);
(9)夜班津貼;
(10)無勞動者過錯生產廢品時的工資;
(11)非因工人過錯造成的機器設備停工工資;
(12)因工作條件艱苦(工作有害健康、繁重危險等)的津貼。);
(13)節假日值班津貼;
(14)技術津貼;
(15)兼職工長(班組長)者津貼;
(16)生產教學學生津貼;
(17)稿費、講座費等專項工作費;
(18)地區津貼;
(19)女職工在工作期間哺乳嬰兒的工資;
(20)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的工資;
(21)優待工作時間的未成年工工資;
(22)員工調動期間的工資;
(二十三)定期休假工資;
(24)支付給被送去學習但仍算作本單位編制內人員的人員的工資;
(25)其他工資補貼(如夥食補貼、住房貼、水電貼、煤貼等。);
(26)遣散費。
工資總額不包括以下項目:
(1)支付給發明創造、技術改進、合理化建議、勞動競賽、各種模範等的壹次性獎金。
(2)國家機關和團體的工資附加費和福利費。但是,由工資附加費支付的工會、勞保、福利、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應當分別計入支付單位的工資總額;
(3)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如特種工作服、口罩、手套、解毒劑、通風設備及各種安全設備)。
(4)差旅費;
(五)調動工作的差旅費和調動工作地區的安置費;
(6)實習學生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