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可分為規範性法律文件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
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狹義上也稱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有效或適用範圍,即法律對誰、什麽、何地、何時具有約束力。該證明屬於狹義的法律效力。
擴展數據:
壹.第五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為。
二。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1)表示真理;
2)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三。第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使用特定形式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四。第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非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行為人不得變更或者解除。
動詞 (verb的縮寫)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行事;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利益;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2009年8月27日刪除第五十八條第壹款第六項: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第七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更改為第6項)
7)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不及物動詞第五十九條
下列民事行為,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嚴重誤解的;明顯不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
七。第六十條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八。第六十壹條
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失的壹方。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物,返還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
九。第六十二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所附條件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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