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
2.居住證或者暫住證;
3.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
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居住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用於辦理身份證的照片、掛失申請表。異地補辦身份證有兩種方式。壹種是普通的,需要很長時間,壹般20個工作日就能成功。另壹種是加急,15個工作日內可以成功。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條
申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並交驗居民戶口簿。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壹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壹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屆滿、公民姓名發生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毀無法辨認的,公民應當申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有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卡;當妳得到壹張新卡時,妳必須歸還原來的卡。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未滿16周歲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換領、更新或者補領新卡。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公民常住戶口地址變更情況記錄在居民身份證機讀項內並告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公民身份號碼、個人照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簽發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壹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根據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公民申請領取、換領或者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