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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簽署“放棄工資”的承諾是否有效?

勞動者自願放棄經濟補償是合法的。如果是勞動者本人簽署的書面承諾,只要勞動者不能證明該書面承諾是被用人單位欺騙或者脅迫的,那麽就可以認為該書面承諾是勞動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即使員工反悔,用人單位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資是勞動者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如果妳自願放棄工資,並且已經做了聲明,那真的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這要看具體情況和承諾書的具體內容:

為了有效,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反映;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3、不侵犯他人利益。符合上述條件的承諾書有效,受法律保護。

壹、勸退員工如何補償?

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綜上,員工自願放棄工資的協議可能是有效的。工資是勞動者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如果妳自願放棄工資,並且已經做了聲明,那真的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46條

行為人和相對人有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壹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的勞動合同文本後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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