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軟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六條明確規定,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十二小時以上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也有專門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非法拘禁超過24小時;
非法拘禁他人2.3次以上,或者壹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有上述情形之壹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
6.司法人員非法拘留明知自己無罪的人。
當然,在時間標準問題上,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該采用最新的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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