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洋法公約》規定,導航系統主要包括:
①公共交通系統
過境通行制度適用於許多海峽,通常也被稱為海峽國際航行的通行制度。《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專門規定了這壹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各國船舶和飛機在公海和壹部分專屬經濟區與另壹部分公海和專屬經濟區之間的國際航行海峽享有過境通行權。過境通行是以持續快速通行為目的的自由航行和飛越,也包括以合法駛進駛出海峽沿岸國家為目的的通行。過境交通應迅速通過,不得延誤;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脅;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險外,他們不得從事通常伴隨其航行的活動以外的任何活動;不進行任何研究或測量活動;還應遵守有關船舶、航空、無線電的國家標準,遵守沿海國有關防漁、防汙染、航行安全、海關、金融、移民、衛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海峽過境通行制度是對有關沿海國主權的壹種限制,但不改變海峽水域的法律地位,也不影響沿海國的任何其他權利。
②公海自由通行制度
適用公海自由通行的海峽,是海峽內有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航道;
③無害通道系統
適合無害通過的國際航行海峽是由壹個國家的大陸及其島嶼組成的海峽,島嶼以外的海域有壹條在航行和水文特性上同樣方便的航道,可以穿越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特別協定制度是指某些海峽的通行制度由專門為該海峽締結的國際公約規定。如黑海海峽和麥哲倫海峽,分別適用各自專門條約規定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