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主要的國際海洋法體系有哪些?

主要的國際海洋法體系有哪些?

關於航海制度,《國際海洋法公約》規定,任何國家的船舶都可以懸掛本國國旗,在公海自由航行。任何國家不得阻撓他國船舶在公海合法航行。在公海上航行的船只必須在壹個國家註冊並懸掛其國旗。註冊國被稱為船的國籍國或船旗國。在公海上航行的船只必須而且只能懸掛壹個國家的國旗。如果他們懸掛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航行,或者為了方便而更換國旗,則可視為無國籍船舶。船旗國應與船舶有真正的聯系,並向根據其國內法註冊並懸掛其國旗的船舶簽發船舶註冊文件。懸掛其國旗的船舶在公海上對其他國家的公民、船舶、設施或環境造成的損害,應與有關國家合作進行調查;還應指示船長按照國際規則救助船舶碰撞、海難及其他相關情況。

《國際海洋法公約》規定,導航系統主要包括:

①公共交通系統

過境通行制度適用於許多海峽,通常也被稱為海峽國際航行的通行制度。《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專門規定了這壹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各國船舶和飛機在公海和壹部分專屬經濟區與另壹部分公海和專屬經濟區之間的國際航行海峽享有過境通行權。過境通行是以持續快速通行為目的的自由航行和飛越,也包括以合法駛進駛出海峽沿岸國家為目的的通行。過境交通應迅速通過,不得延誤;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脅;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險外,他們不得從事通常伴隨其航行的活動以外的任何活動;不進行任何研究或測量活動;還應遵守有關船舶、航空、無線電的國家標準,遵守沿海國有關防漁、防汙染、航行安全、海關、金融、移民、衛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海峽過境通行制度是對有關沿海國主權的壹種限制,但不改變海峽水域的法律地位,也不影響沿海國的任何其他權利。

②公海自由通行制度

適用公海自由通行的海峽,是海峽內有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航道;

③無害通道系統

適合無害通過的國際航行海峽是由壹個國家的大陸及其島嶼組成的海峽,島嶼以外的海域有壹條在航行和水文特性上同樣方便的航道,可以穿越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特別協定制度是指某些海峽的通行制度由專門為該海峽締結的國際公約規定。如黑海海峽和麥哲倫海峽,分別適用各自專門條約規定的制度。

  • 上一篇:法律、法規、規章有什麽區別?
  • 下一篇:將歷史名人的名字註冊為商標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