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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規章有什麽區別?

法律、法規、規章有什麽區別?

對法律的理解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法律是指壹切規範性文件,法律、法規、規章屬於廣義。但是,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制定機關和法律效力上有明顯的區別。

壹.法律

狹義的法律僅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文件。立法機關是什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法律壹般以“法”字命名,如《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法律法規

法規有兩種: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1,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頒布,往往以法規、規章、辦法、細則等命名,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等。

2.地方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具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地方性法規往往以“條例”、“辦法”命名,如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等。

三。規程

規章有兩種: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1,國務院部門規章

國務院部門規章由國務院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國務院部門規章通常以“辦法”、“決定”命名,如《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等。

2.地方政府法規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如省會城市)人民政府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壹般以“辦法”、“規定”命名,而不以“條例”命名。

這些規範性文件之間的效力等級如何?

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2.國務院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的效力沒有區別。

3、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與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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