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管教,必要時依法進行專門矯正教育;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以下是校園欺淩行為:
1,稱受害人為侮辱性綽號;指責被害人無用,侮辱其人格;
2.對受害者的反復人身攻擊。拳打腳踢、掌摑、磕碰絆倒、揪頭發;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擊受害者。;
3、幹涉被害人的個人財產、課本、衣服等。、損害或通過它們嘲笑受害者;
4.欺負者明顯強於受害者,欺負發生在受害者未能保護自己的時候;
5.散布關於受害者的負面謠言和流言蜚語;
6.恐嚇或者強迫被害人做自己不願意做的事情,威脅被害人服從命令;
7、讓被害人陷入困境,或使被害人招致懲罰;
8、對受害人的外貌、性取向、宗教、種族、收入水平、國籍、家庭或其他進行誹謗、嘲笑、貶損性評論;
9.分配:孤立、抵制或排擠受害者;
10,敲詐勒索:勒索錢財或貨物;
11.畫侮辱性圖片,寫侮辱性文字;
12,網絡霸淩,即在博客或論壇上發表帶有人身攻擊的評論。
綜上所述,使用侮辱性綽號,或者使用侮辱性詞語,嘲諷諷刺,造謠誹謗他人,威脅恐嚇,強迫他人做ta不願意做的事情,敲詐勒索,幹涉他人個人財產,都屬於校園欺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