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組織或參與學術活動;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方向和項目,自主決定經費使用、機構設置、績效考核和薪酬分配、職稱評定、科技成果轉化和收入分配、崗位設置、人員招聘和合理流動等內部管理事務;
3、與其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聯合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
4.獲得社會捐贈和資助;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財政科技資金應主要用於以下項目:
1,科技基礎條件與設施建設;
2.基礎研究和前沿交叉學科研究;
3、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戰略性、基礎性和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和重大關鍵技術研究;
4、重大* * *關鍵技術應用及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
5、關系生態環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科技研發和成果應用推廣;
6.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農業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
7.培訓、吸引和使用科技人員;
8.科學技術普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壹條為了全面推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作為第壹生產力、創新作為第壹動力、人才作為第壹資源的作用,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