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原則,簡稱誠信原則。誠信原則要求所有市場參與者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福利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誠實信用原則沒有固定的含義,但作為民法最重要的原則,其含義不能從語義的角度來理解。屬於通用術語,外延和內涵都不確定。
誠信是市場經濟活動的道德準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該通過市場交換獲得利益和生活資料。
法律絕不允許任何人通過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來獲取利益。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所有的市場參與者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實現當事人利益與當事人和社會利益的平衡,維護市場道德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第壹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壹方對意思表示有解釋的,應當根據使用的文字、有關規定、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意思表示。
對無相對人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局限於所使用的文字,而應結合有關規定、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