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結果具有以下具體特征:
1.因果關系。危害結果是由危害行為引起的,危害行為是原因,危害結果是原因引起的後果;如果不是危害行為的結果,就不是危害結果;因為危害結果是由危害行為引起的,所以危害結果的性質取決於危害行為的性質。雖然危害結果是由危害行為引起的,但不能認為任何危害行為必然會引起危害結果。
2.咄咄逼人。危害結果是表明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受到侵害的事實,所以是反映社會危害性的事實。當危害結果是犯罪的構成要件時,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起決定作用;當危害結果不是犯罪的構成要件時,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也有很大的影響。如果壹個事實現象不能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即使是由危害行為引起的,也不能認定為危害結果。當然,危害結果和社會危害性不是等同的概念。
3.現實。危害結果是危害行為已經實際造成了侵害的事實。危害行為本身具有侵害社會關系的危險,不是危害的結果,而是行為的屬性。但是,行為引起的危險狀態可能是有害的結果。
4.多樣性。有害的結果是多種多樣的。危害結果的多樣性是由危害行為的多樣性、社會關系的復雜性和犯罪對象的多樣性決定的。因此,不同的危害結果在定罪量刑中起著不同的作用。
根據判斷危險的方法不同,危險犯可分為抽象危險犯和具體危險犯:
(1)抽象危險犯中的危險是基於壹般的社會生活經驗,認為行為具有侵害結果的危險。比如縱火,爆炸等等。
(2)具體危險犯中的危險是基於當時行為的具體情況,認為該行為具有侵害結果的危險。比如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造成嚴重後果”具體包括以下五種情形:
1,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3、造成縣級以上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4、阻礙國家重大活動。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