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前科消滅制度是指被法院宣告為犯罪的行為人,在符合法定條件後,通過法定程序取消其犯罪記錄,使其不再對其犯罪記錄作出規範性評價,恢復其正常法律地位的刑事制度。
目前,法國、俄羅斯、越南等國家對前科消滅制度都有明確的立法規範。在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了有限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消除制度,即符合條件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只向辦案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公開查詢。
朱表示,這並不是真正的前科消滅,而只是壹種前科印章,但對於建立前科消滅制度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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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明確前科消滅的法律條件和程序。
朱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前科消滅制度的構建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尤其是在目前缺乏法律支撐的情況下,需要考慮法律規範沖突、價值沖突、時代背景、公眾態度等制約因素,還需要科學的頂層設計和司法、行政、社會力量的配合。
“例如,應當明確消除犯罪記錄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朱認為,犯罪記錄並不壹定消除,而是要經過特定的審查程序,綜合考慮罪行、刑期、時效、服刑期間和服刑後的表現等因素,才能宣布消除。
同時,在前科消滅制度完善之前,封存前科制度是壹種過渡。朱表示,前科封存制度可以借鑒現行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規定和配套措施,將適用人員擴大到成年人,可以解決大部分被改造前科人員最關心的就業問題。
朱表示,在當前情況下,還應嚴格限制犯罪記錄查詢的主體和範圍,減少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歧視。公安機關只應向招聘公務員、招聘特殊工種等用人單位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而對於其他行業,應嚴格限定查詢範圍。同時,倡導社會不僅僅是犯罪記錄的理論,減少對有前科者的就業歧視。
中國網-CPPCC委員建議建立犯罪記錄消除制度,消除那些改造過犯罪記錄的人的恥辱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