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支票經濟學的定義,它是指由出票人簽發,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並在見票時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票據。實際上,有兩種檢查:
1.現金支票:顧名思義,現金支票可以直接到所屬銀行領取。雖然現金支票的單位可以達到上億,但現實中現金支票壹般用於支付小額資金,大額主要通過轉賬支票。
二、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很少被個人使用。現實中,轉賬支票主要流行於企業之間。例如,A企業從B企業購買壹批貨物,總價值為654.38+0萬元;企業A的財務人員會直接給企業B開具654.38+0萬元的轉賬支票,此時企業B的財務人員會拿著這張票到票據所屬的銀行,銀行會直接從企業A的賬戶轉賬654.38+0萬元到企業B的賬戶,顧名思義,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能支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條票據出票人在制作票據時,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根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按照票據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五條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在票據上簽名,並應當在票據上註明代理關系。
簽名人在沒有授權委托書的情況下,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名的,由簽名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對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名的,其簽名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簽名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