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離婚協議辦理離婚證後,離婚協議中的約定生效,具有法律效力。離婚時,雙方可以就房屋所有權進行協商,房屋所有權屬於夫妻雙方。離婚時,房子歸壹方。並且這壹方會繼續還貸,補償另壹方首付和婚後還款,以及這部分增值的壹半。如有其他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解決:
1,夫妻壹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後還貸,或壹方以個人財產還貸。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分割財產時不應判決房屋的權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當事人對房屋的使用情況;
2.壹般認為,壹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壹方婚前辦理抵押手續並取得產權證的,應屬於婚前財產;
3.產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但配偶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也償還了貸款的,該房屋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仍為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償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首付款和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出資和結算的部分應當歸還;
4.如果產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且配偶有證據證明他們婚前買房時也共同出資,同時有證據證明他們婚前出資是在雙方約定所買房屋歸* * * *所有的前提下,那麽雖然房產登記在壹方名下, 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 * *原則處理。 同樣,也應視為同壹財產。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