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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可以起訴父母造成損害嗎?

現實困惑

小王(3歲)和(4歲)在幼兒園吃午飯時,趁老師徐出去打電話,兩人打了起來。結果,周曉把壹碗熱湯潑到了小王的臉上,導致小王臉部被燙傷。小王的父母看到自己的孩子被燒傷,非常心疼。他們想起訴周曉的父母。這樣合適嗎?律師評論

小王父母的做法是不當的,但小王父母可以將周曉和幼兒園列為* * *與被告壹起起訴。雖然周曉應該是本案的被告,但實際承擔賠償責任的應該是周曉的監護人。在實踐中,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通常是父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其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未成年人通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所以法律壹般要求其監護人承擔責任。法律還規定,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侵害,學校、幼兒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賠償責任。因為幼兒園和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監管義務,如果學生因學校和幼兒園監管不當而受到傷害,學校和幼兒園應當承擔壹定的賠償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徐在上班時間打了壹個電話。因為沒有盡到管理保護孩子的責任,導致小王受傷。徐是幼兒園的工作人員,幼兒園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無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推卸代理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中壹人代理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壹百五十九條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有明確監護人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首先由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第壹款: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特別提醒

因為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都不成熟,很多事情往往很難處理。設立監護制度,由父母代為行使,顯然更能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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