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擴展數據:
《原油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原油交易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壹)無照經營、證照不符或超越經營範圍的;
(二)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次充好;
(三)銷售、儲存非法渠道獲得的原油;
(四)向未經國家批準的煉油企業和銷售企業銷售原油或者提供倉儲服務;
(五)違反價格法規,哄擡油價或低價傾銷;
(六)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商務部應當撤銷原油經營許可:
(壹)對不符合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四)原油銷售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五)原油倉儲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六)未參加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
(七)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營業執照的;
(八)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業務活動的真實材料;
(九)依法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