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壹)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可疑交易報告的參考因素
金融機構應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控標準,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控標準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身份和行為,以及交易的來源、金額、頻率、流向和性質的異常情況,並應參考以下因素:
(壹)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規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2)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預警、犯罪類型報告、工作報告。
(三)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和交易特征,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書。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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