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應對警察的訊問?
(1)及時檢查執法記錄儀的開啟狀態。
(2)讓他們停下來接受詢問。
(3)配合迂回接近,再次發出停車信號,選擇合理站位,防止其逃逸。
(4)告知執法對象再次接受訊問,做好不服從處置的準備。
(五)警告其配合調查而不制止,涉嫌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及其面臨的法律後果。
(6)做好口頭和強制傳喚的準備。如不服從,將按口頭或強制傳喚的法定程序和方式處理。
二、拒絕出示有效證件、接受訊問如何處理警察的訊問行為。
(1)檢查執法記錄儀是否及時開啟。
(2)告知他們如果對清查工作有任何疑問,可以通過正確的方式或途徑進行反映或投訴。
(3)告知其查驗身份證的合法理由。如果拒絕檢查,將涉嫌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將面臨的後果。
(四)準備處置拒絕出示證件的訊問對象。
(5)耐心做好教育說服工作。
(六)查明訊問對象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其行為有拒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嫌疑的,可以口頭傳喚或者依法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三、巡視工作的任務
(壹)維護公共秩序。特別是黨政機關、重點部位、大型公共場所、校園周邊重點區域的治安秩序。
(二)依法盤問、檢查可疑人員、檢查可疑物品。
(三)抓捕犯罪嫌疑人,處置各種突發事件。
(4)提供社會服務。接受群眾詢問,口頭報告,檢舉控告,救助走失兒童、老人、傷者等急需救助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過質證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
(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