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間,司法機關有權起訴。超過期限,司法機關不能再起訴。超過追訴時效,意味著不能行使求刑、量刑、行刑的權利,不能適用刑罰以外的法律後果,導致法律後果消滅。
超過下列時限後,該罪行將不予起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後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
提請批準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且該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所為;
2.對涉嫌犯罪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20年的追訴期雖然過去了,但社會危害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起訴將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有起訴必要的;
4.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及時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資金安全和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