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害的賠償,即侵犯他人人身權、身份權造成財產損害的賠償,是指侵權人因侵犯他人人身權、身份權造成財產損害所應承擔的責任。人身權益主要指人格權和身份權。範圍非常廣泛,不僅包括民法典總則部分、人格權部分、婚姻家庭部分、繼承部分所列的壹系列人格權、身份權,還包括這些法定權利之外應當保護的利益。但不包括侵犯財產權造成的損害賠償。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的財產損失,是指因侵犯他人精神的、表面的、感情的、關系的人身權益而造成的財產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權,造成人身傷害、殘疾、死亡等後果,並承擔貨幣賠償責任的壹種民事法律救濟制度。根據該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壹般的人身傷害,從人體造成的傷害開始,臨界點是傷害治愈,與人的傷殘不同;致人傷殘是以人受傷為前提,以治療後傷殘為必要條件,不同於致人受傷、死亡;致人死亡以人身傷害為必要前提,以被害人生命的喪失為必要條件。
綜上所述,人身損害是相對於財產損害的概念而言的,也不同於精神損害。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可以同時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但不壹定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精神損害的,可以同時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但不得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所以人身傷害和精神傷害是重疊的,但並不完全等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