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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就業補貼

對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和畢業兩年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建築、娛樂、銷售房地產、出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除外。)在工商部門首次登記註冊之日起三年內免收管理、登記、證照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壹是求職創業補貼

1.補貼對象:我省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殘疾畢業生、畢業學年有就業創業意願的低收入家庭高校畢業生和退役大學生(含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

2.職業培訓補貼標準:每人壹次性補貼1.500元。

二、補貼標準:

1.經培訓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照15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元/人。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工種按照專項能力評估目錄確定。

2.經培訓取得特種行業操作證的,按照100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

3.經培訓取得初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五級職業技能證書,下同)的,按照150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

4.經培訓取得中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四級職業技能證書,下同)的,為1800。

三、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獎勵和補貼

1.補貼對象:除公益性崗位外,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各類用人單位。

2.補貼標準:單位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協議)1年以上,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履行合同(協議)滿6個月,每招用1人,壹次性獎勵20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二

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行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

第六條

國務院建立了全國促進就業協調機制,研究就業重大問題,協調和推動全國的就業促進工作。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國的就業促進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促進就業的需要,建立促進就業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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