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對升學、考試合格、取得學位或者資格證書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承諾,或者對教育培訓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承諾;
2、明示或暗示相關考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加教育培訓;
3、利用科研機構、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人的名義或形象進行推薦、證明。
二、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升值或投資回報承諾;
2.通過項目到達特定引用所需的時間來指示項目的位置;
3、違反國家價格管理法規的;
4.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引人誤解的宣傳。
三、廣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虛假廣告:
1,商品或服務不存在;
2.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商、有效期、銷售狀況、所獲榮譽等信息。商品的內容、供應商、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獲得的榮譽等信息。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承諾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核實的科研成果、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為證明材料的;
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
5.其他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四十三條
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其房屋、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或通過電子信息向他們發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條
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規定。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網頁上以彈窗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標註關閉標誌,確保壹鍵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