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法律規定,禁止;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築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和避免對周圍居民的環境噪聲汙染。”;
3.在實施細則中,“限制運營時間”解釋為周末、節假日和夜間禁止運營,“夜間”解釋為“22時以後至次日早晨6時以前”。確需連續作業的,必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噪音分貝規定擾民如下:
1.對於壹些療養院、別墅、高檔酒店,需要相對安靜的環境,所以壹般都建在農村或者郊區。對於此類區域,白天不應超過50分貝,夜間不應超過40分貝;
2.如果在居民區或政府部門辦公區使用,該類區域白天不應超過55分貝,夜間不應超過45分貝;
3.屬於商業區、居民區、工業區的,此類區域白天不超過60分貝,夜間不超過50分貝;
4.對於工業領域來說,工作環境復雜,節奏非常快。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有安靜的環境,所以對於這類區域,白天不要超過65分貝,晚上不要超過55點;
5.屬於城市交通的道路區域或經過市區的水路區域,白天不超過70分貝,夜間不超過55分貝。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禁止周末裝修,在禁止裝修的時間內裝修屬於違法行為。該法規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築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和避免對周圍居民的環境噪聲汙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築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時,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和避免對周圍居民的環境噪聲汙染。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造成嚴重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後責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