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農村宅基地面積的規定
1,建築物、構築物以外墻為界,拼接以墻或柱為界;
2、挑出陽臺和樓梯突出垂直投影計算面積,但底層不得搭建;
3.兩戶以上使用同壹土地的,按照建築面積與房屋產權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土地面積;弄堂的土地,使用樓上農民分得的面積壹半,剩下的是* * *面積;
4.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集體土地有償轉讓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計入宅基地面積。
二、宅基地轉讓有哪些法律規定?
1.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2、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
3、農村村民出售、出租、贈與住房,再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4.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5.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從全國範圍來看,放開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和抵押的條件尚不成熟。特別是農民只有壹處宅基地,和城市居民不壹樣。農民壹旦失去房屋和宅基地,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條件,影響社會穩定。
三、宅基地如何申請、審批、登記和發證
有條件申請宅基地的農村村民,應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申請使用宅基地建房。應先由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本人攜帶相關材料到國土資源所在鄉(鎮)或辦事處申請登記發證。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