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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懷孕和離婚的法律法規

(1)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二)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的,應予受理。

女方起訴離婚的過程

(1)提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

提起離婚訴訟的壹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起草民事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

3.將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和部分證據提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2)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

1.立案:人民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後,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辯狀: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交答辯狀;

3.審前準備:法官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4.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或者應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更換當事人,並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5.保全: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者先行支付。

(3)法院對當事人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應先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產生兩種結果:

1.調解和解:法院調解應當使當事人消除分歧,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壹般不出具調解書。

2.調解協議離婚:如果當時的人不願意和解但經調解同意離婚,那麽人民法院就要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的印章。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調解未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將開庭審理。

1.安排開庭時間: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向雙方發送傳票;

2.開庭通知: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3.開庭審理:法院會詢問當事人,告知其權利義務,當事人應如實回答;詢問證人、專家等。;壹般情況下,離婚雙方必須出庭。如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必須向法院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五)根據審判判決。

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對是否準予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作出了判決。根據庭審情況,將再次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將立即宣判。當庭宣判的,判決書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後立即發出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2條?

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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