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征收壹般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橋梁建設、道路建設、城市發展等。
2.需要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將集體土地性質變更為國有土地;
3、國有土地可以依法進行壹系列建設,如不征地建設。住房,也就是小產權房,是國家建成後的商品房。
征用土地的國家補償標準如下:
1.要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土地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等多種因素;
2.我所在的城市是壹個比較發達的東部沿海城市,但是地位比較落後;
3.在不同的地方,比如位於郊區的,補償的方式差別很大。
土地征收作為壹種行政行為,在法律關系上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征用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特定的,征用者只能是國家,被征用方只能是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即農民集體;
2.征用土地是強制性的;
3.征用土地是有償的;
4.土地所有權將在土地被征用時轉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按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確需征用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納入市、縣兩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征求公眾意見,進行科學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