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第364號令頒布了《禁止使用童工條例》。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禁止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三條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四條
用人單位在錄用人員時,必須查驗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就業。聘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聘用人員的聘用登記和驗證材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本規定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並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使用童工的,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壹名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進行處罰;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個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住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將童工交付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每名童工處以每月654.38+0萬元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或者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