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是法人的非金融機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最低註冊資本;
(三)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投資者;
(四)有五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支付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沒有因利用支付業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而受到處罰。
第九條申請人在全國範圍內經營支付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6543.8億元。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者客戶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申請人的最低註冊資本。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範圍、境外投資者資格和投資比例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條申請人的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者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三年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而受到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投資者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