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勞動人事部門頒布的有關勞動人事規定;目前沒有就業協議的依據,只能用教育部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暫行規定》及相關政策。
2、適用人員不同
勞動合同可以適用於各種人群。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具有勞動能力,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壹經錄用,均可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只適用於大學畢業生和研究生。
3.簽的內容不壹樣。
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七個必備條款。除此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條款非常完備。相比之下,就業協議條款相對簡單,主要是畢業生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自己,願意在規定期限內到用人單位報到,服從用人單位安排。
擴展數據:
《勞動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崗位合同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於勞動合同的期限。
就業協議只能是勞動合同的壹部分,不能代替勞動合同。壹般就業協議是之前簽訂的,是前高校畢業生在找工作過程中落實用人單位後簽訂的;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簽訂勞動合同。
畢業生雙向選擇成功後,雙方簽訂就業協議,由學校登記確認。畢業後,他們會拿著學校的報到證,正式到簽訂就業協議的用人單位報到。學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就業協議約定的條款訂立勞動合同,並辦理相關就業手續。
勞動合同訂立後,聘用協議自動終止。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協議的原始條款將不起作用。聘用協議中的有關條款,包括合同期、服務期、試用期、福利待遇等,符合勞動法的,應當作為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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