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上訴請求的相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民事訴訟法第151條),但判決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侵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第三十五條)被上訴人在答辯書中提出的請求,可以不予審查。(考試與改革規則第36條)
二、審判方式
法庭審判和直接裁決
直接裁判的適用:壹審作出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審(意見188)
三。上訴案件的調解
(1)成功的調解(2009年3月45日)
第二審人民法院調解成功的,應當制作調解書,因為調解書會影響壹審判決的效力。
(2)特別調解
1.關於漏審漏判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意見》第182條的規定,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第壹審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不予審理或者不予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發回重審。
2.關於必要當事人的遺漏。根據《民事訴訟意見》第183條的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壹審訴訟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沒有列出應當追加的當事人。
3.關於增加新的訴訟請求或反訴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意見》第184條的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對新增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
4.關於離婚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意見》第185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2016國家司法考試報名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