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要明確推理的要素和要求。推理壹般由三個要素組成:論證、論據、論據。論點必須正確鮮明,確立論點必須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作為論據,要根據推理的需要對案件事實進行概括,從而為推理服務。論證要有邏輯,這需要兩點:壹是證明觀點,依靠邏輯思維使觀點正確表達;二、反駁論點不能靠推理的形式來代替事實材料,而必須用邏輯論證的方法來揭示論點與論據之間的本質聯系,使證明或反駁具有無可辯駁的力量。
第三,還應重點關註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徹底了解案情。法官要全面把握案件的全過程,如當事人的爭議焦點、證據的質證和認證、案件事實的確認等,為說理的寫作提供充分的材料,打下堅實的基礎。
其次,我們應該熟悉法律。討論的核心是明確法律在具體案件中的適用,這就要求法官不僅要正確理解法律的字面含義,還要理解字裏行間所蘊含的法理,具備相當的法律知識廣度和深度,更好地運用於司法實踐,達到從法理到案例再到法理的理解水平。再次,遵循邏輯規則。推理的框架是由壹系列概念、判斷和推理構成的嚴密體系,沒有任何泄漏的余地。因此,法官應當熟悉形式邏輯及其法律邏輯分支的知識,自覺做到概念清晰、判斷恰當、推理嚴謹、論證合乎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