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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必須通過以下方式轉讓其股份

法律主觀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無需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可按《公司法》規定的程序辦理。但以下情況需要謹慎對待:第壹,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不得向股東以外的任何人轉讓股份,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此時轉讓股份是不可能的。公司是否購買他們或通過臨時決議同意轉讓他們的股份,需要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第二,為了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最好對股東擬轉讓的股份進行審計和評估,避免大股東對其他股東的侵害,也需要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對大股東進行定性和評估。第三,公司要轉讓對外投資股權,必須經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並作為公司的重大事項,經過審議後做出決定。《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客觀性: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壹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第壹百三十八條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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