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是盲、聾、啞的,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二、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依照刑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智力和身體有缺陷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律服務機構申請法律援助,請求減免法律服務費。
四、當事人傷殘無固定收入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請求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糾紛提起訴訟時,由其監護人作為訴訟代理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只能從事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六、殘疾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能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七、凡收養殘疾兒童的,國家放寬收養條件,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只能收養壹個子女的限制。
八、因人身傷害造成被害人身體殘疾的,被害人有權向加害人要求賠償殘疾器械費用。
九、離婚時,生活有困難的殘疾人有權要求另壹方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
十、遺囑人在處分其財產時,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殘疾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否則,遺囑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三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或者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的人格。
第四條國家采取輔助手段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殊幫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和外界障礙的影響,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和綜合協調,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