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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法律責任類型

法律分析:《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1.行政責任是指公民或組織違反環境和資源保護的行政法律法規時應承擔的不利的行政法律後果,側重於對違法者本人的懲罰,是實踐中運用最廣泛的法律責任形式。2.《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刑事責任是指個人或者單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刑事不良法律後果是最嚴厲的法律責任,只適用於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3.《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民事責任主要是侵權責任,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環境侵權行為,其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側重於對受害人的救濟,主要是“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被處以罰款、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從責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前款規定的罰款和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並根據汙染防治設施的運行費用、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壹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汙染物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產、停產、整改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六十壹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汙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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