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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工作人員的主要工作是什麽?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工作人員的工作主要包括:

1,依法查處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違法行為,查處演出、藝術品經營、進出口、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查處除制作、播出、傳輸機構以外的從事廣播電影電視活動的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查處電影放映單位的違法行為,查處安裝設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和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違法行為。

3、配合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偽基站”設備的行為。

4、查處文化演出、網吧和網絡文化經營、動漫電子遊戲、文物經營、藝術培訓、藝術展覽等市場中的違法行為。

5、查處非法設立廣播電視臺、非法安裝安裝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和走私盜版電影的行為。

6.查處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出版物、計算機軟件等違法行為和印刷、復制、出版、發行中的盜版侵權等非法經營活動,承擔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工作。

擴展數據:

第七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四)熟悉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五)無犯罪記錄或被開除公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執法人員的聘用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執法人員經在職培訓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或各級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後,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應當暫扣其執法證件。

第九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在職繼續教育。

第十條

綜合執法機關應當配備專門的調查詢問室、證據保全室以及交通、通訊、取證、檢測等行政執法所必需的其他設施設備;為執法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壹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對執法人員實行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執法人員在同壹執法崗位上連續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

第十二條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綜合執法機構可根據有關規定對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綜合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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