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的全資和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融資,主要是指企業為實施生產經營、推進項目建設、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等正常經營需要,向金融機構借入資金並還本付息的行為,包括:
(1)通過銀行貸款、信托、基金、融資租賃等方式舉借債務。;
(二)債券融資,包括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中期票據和短期融資工具;
(3)其他融資活動。
第四條區人民政府是全區國有企業融資的最終審批機關。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和項目建設需要申請融資。
申報融資計劃,落實信貸要求,合法合法使用資金。
區財政局負責審核企業融資申報計劃,控制總體規模,防範政府債務風險。區國資局、財政局負責對直供企業融資出具股東意見,涉及新增國有資產抵押時提出明確意見。
區審計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企業融資行為和融資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國有企業是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本級企業及其在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監管下逐級投資形成的企業。
國有企業對其資本擁有所有權或控制權,政府的意誌和利益決定著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骨幹,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支柱。
國有企業作為壹種生產經營的組織形式,兼具商業性和公益性的特點。它們的商業性體現在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公益性體現在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經濟調控的目標,發揮協調國民經濟各方面發展的作用。
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國有企業分為中央企業(中央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和地方企業(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個別央企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責任比較特殊,屬於國務院直接管理,這些央企屬於部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