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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打學生合法應該怎麽處理?

依法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我國教師申訴制度簡介:當教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和損害時,壹種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就是教師申訴制度。壹、教師申訴制度是什麽?我國《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後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依照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處理。”這是憲法規定公民有權向教師申訴的具體體現。《教師法》確立的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的行政救濟程序制度,即教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行政機關申訴理由並請求處理的制度,即教師申訴制度。教師申訴制度有以下特點:(1)教師申訴制度是法定申訴制度。《教師法》明確規定了教師投訴的程序,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對教師投訴作出處理決定,使教師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保障。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有關部門有義務執行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他非訴訟類投訴,如向信訪部門、行政監察部門等部門投訴。雖然對維護教師權益起到了壹定的作用,但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時限要求,其實施過程難免具有靈活性和隨意性,在壹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訴人受損合法權益的恢復和救濟。這也是《教師法》將教師申訴制度上升為法律制度的目的。(2)教師申訴制度是壹項專門的權利救濟制度。在憲法賦予公民上訴權的基礎上,它將教師作為壹種特定的職業的上訴權具體化。這使得教師申訴制度不同於壹般的信訪工作。從投訴受理主體看,教師投訴受理主體是具體的,但信訪工作中對投訴受理主體沒有明確規定。從申訴的期限來看,教師申訴的主管機關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而信訪工作則沒有這種限制。如果當事人認為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發生的事情極不公平,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訴。從效力上看,對教師投訴的處理決定具有行政法的效力,而信訪辦往往把需要立案調查的事情交給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自己只對主管部門的處理進行檢查和監督。(3)教師申訴制度是非訴訟意義上的行政申訴制度。它是行政機關依法並按照法定的管理權限和程序處理教師投訴的壹種制度。其行政決定具有行政法的效力。這不同於程序法上的上訴制度。訴訟法中的申訴制度,是公民對司法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起再審申訴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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