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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益林的管理有哪些措施?

法律分析:2017年5月8日,國家林業局、財政部以林資發[2065 438+07]34號發布《國家公益林管理辦法》,有效期至2025年2月31日。為加強和規範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提高國家級公益林的經營質量和生態服務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國家公益林的管理遵循“生態優先、嚴格保護、分級管理、科學經營、合理利用”的原則。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建設要納入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林地保護和利用規劃,就地實施,做到邊界清晰、權屬明確、數據準確。國家林業局負責全國公益林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國家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

法律依據:《國家公益林管理辦法》第七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國家公益林保護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政策的宣傳。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設立國家公益林標誌,標明國家公益林的位置、範圍、面積、權屬、管理責任、保護管理責任和要求、監督單位、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第八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應當與林權權利人簽訂管護責任書或者管護協議,明確各方在國家公益林管護中的權利和義務,約定管護責任。國有國家公益林,管護責任單位為國有林業局(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國有森林經營單位。國家級公益林的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管護單位的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個人所有的國家公益林所有權由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沒有管護能力、自願委托管護或者拒絕履行管護責任的個人,可以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對其國家公益林進行統壹管護,代為履行管護責任。在自願的原則下,鼓勵管護責任單位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向社會購買專業管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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