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公益林管理辦法》第七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國家公益林保護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政策的宣傳。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設立國家公益林標誌,標明國家公益林的位置、範圍、面積、權屬、管理責任、保護管理責任和要求、監督單位、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第八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應當與林權權利人簽訂管護責任書或者管護協議,明確各方在國家公益林管護中的權利和義務,約定管護責任。國有國家公益林,管護責任單位為國有林業局(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國有森林經營單位。國家級公益林的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管護單位的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個人所有的國家公益林所有權由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沒有管護能力、自願委托管護或者拒絕履行管護責任的個人,可以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對其國家公益林進行統壹管護,代為履行管護責任。在自願的原則下,鼓勵管護責任單位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向社會購買專業管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