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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鑒定和傷殘鑒定有什麽區別?

傷情鑒定和傷殘鑒定有什麽區別?

在傷害案件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兩種鑒定:傷殘鑒定和傷情鑒定。傷殘鑒定適用人體損傷傷殘程度分級的規定,傷殘鑒定結果由輕到重分級,具體鑒定結果決定賠償金額。傷情鑒定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執行。傷情鑒定結果由輕到重分為四個等級:輕傷二級、輕傷壹級、重傷二級、重傷壹級。具體的鑒定結果決定了侵權人是否會承擔刑事責任,承擔多長時間的刑事責任。

為什麽法律壹定要對壹個傷害結果做出兩種不同的鑒定意見,為什麽不規定壹個統壹的標準,也就是說這個統壹的鑒定意見不僅可以確定賠償數額,還可以決定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以及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

法律之所以“規定兩個標準很麻煩”,根本原因是兩個標準對應不同的社會治理需求。

兩種鑒定標準都註重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維護,但關註的重點不同:人身傷害程度的鑒定標準更註重社會利益的維護,其次才是個人利益的維護。司法機關根據人體損傷傷殘程度分類的鑒定結果,對侵權人進行處罰,確實維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但同時也通過對侵權人的處罰,喚醒了公眾,維護了社會利益。人體傷殘程度的分類更註重個人利益的維護。

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在正常情況下是統壹的,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壹致的地方:比如侵權人用刀劃破了受害人的腹部,但沒有傷及內臟。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規定,只要單處傷口達到10cm以上,鑒定結果為輕傷,侵權人將承擔刑事責任,並有可能坐牢;但根據《人體損傷傷殘程度分級》,鑒定結果在很大程度上不構成任何傷殘等級,因此受害人不能獲得傷殘賠償。雖然侵權人沒有損傷被害人的內臟,但侵權人將被害人腹部切開10多厘米,導致被害人大量出血,可能還有血衣。這樣的後果必然會影響公眾的緊張和恐懼,法律必須考慮公眾的需求,並對後果進行懲罰。但對於受害人來說,除了懲罰侵權人,並不壹定要通過賠償殘疾賠償金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由於人身傷害程度鑒定標準和人身傷害及傷殘程度分類對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註程度不同,兩個標準的具體規定也不同:人身傷害程度鑒定標準的鑒定結果是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因此其關註的結果往往是侵權人侵害受害人時的損害程度,人身傷害及傷殘程度分類的鑒定結果決定了侵權人對受害人的賠償數額。受害者當時可能受到了非常嚴重的傷害,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但是經過治療,個人恢復如初。

損傷鑒定和傷殘鑒定的目的不同,人體損傷傷殘程度的分類和人體損傷程度的鑒定標準也有不同的立法目的。兩者雖有重疊,但各自發揮不同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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