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動中,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可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狀態。交通安全是指人或物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如果這種可能性超過了可接受的水平,那就是不安全的。道路交通系統作為壹個動態開放的系統,其安全性既受系統內部因素的制約,又受系統外部環境的幹擾,與人、車、路環境密切相關。系統中不可靠、不平衡、不穩定的因素可能導致沖突和矛盾,產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狀況。
特點:
1,交通安全是壹定危險條件下的壹種狀態,不是絕對沒有交通事故;
2.交通安全不是壹個瞬間的結果,而是對交通系統在壹定時期和階段的過程或狀態的描述;
3.交通安全是相對的,絕對的交通安全是不存在的;
4.對於不同的時期和地區,可接受的損失水平不同,因此衡量交通系統是否安全的標準也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壹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帽。第五十七條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依法接受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公安機關監察部門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違法違紀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第八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將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權拒絕執行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指令,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