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做內外賬並不違法,前提是企業對外提供的會計信息必須是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會計結果。企業的“內部賬戶”服務於企業管理層,企業的“外部賬戶”服務於投資者及其會計信息的外部使用者,體現了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
國外賬戶也是企業對外開放的賬戶,可以接受相關部門的檢查,如稅務、工商、銀行等部門。對外賬目按照會計制度和稅法進行,每張憑證都是真實、合理、合法的發票賬。還有壹些企業的對外賬目經過會計人員靈活處理,少做收入多做成本費用,做假賬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因為對外賬目是納稅申報的依據,稅務局是在這個賬目上收稅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三條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