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工資是指職工完成規定的工作時間或勞動定額後,按照等級工資制的工資標準領取的工資數額。是勞動報酬的基礎部分,也是計算職工退休費、生活費、提取獎金、支付加班工資、計算計件工資單價和其他勞動保險待遇的依據和依據。另外,國家征收獎金稅時,是計算限額獎金的依據。壹般來說,標準工資反映的是壹定時期內職工為社會提供的平均勞動量。它是調整行業之間、地區之間和企業內部職工之間工資水平的主要手段。
關於正常工作時間的概念,全國人大、國務院、勞動部和地方政府都頒布了壹些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主要是《勞動法》(1995 65438+10月1日實施):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1年5月實施):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規定的問題解答》1997年5月1日前,企業既可以實行40小時工作制,也可以實行44小時工作制,並按每周40小時或者44小時計算加班時間。
1997 5月1之後,按每周40小時計算;《深圳經濟特區勞動者條例》(2004年6月25日修訂):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應以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為準。在標準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工作所應得的工資為標準工資,是計算正常工作工資的依據,超出標準工作時間提供的勞動屬於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