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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種規定醫療退休的疾病。

壹.惡性腫瘤

惡性腫瘤嚴重威脅著人類的健康和生命,患者往往因為疾病本身或其治療過程而無法繼續工作。

二、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是壹種嚴重的心血管疾病,患者需要長期的休息和治療,無法從事原有的工作。

第三,中風後遺癥

中風後遺癥可能導致患者身體功能障礙,嚴重影響其工作能力。

四、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這種手術風險大,恢復期長,患者往往不能馬上重返工作崗位。

五、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或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是治療冠心病的重要方法,但術後恢復時間長,影響患者工作。

六、終末期腎病(或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期)

終末期腎病需要長期透析或腎移植,患者無法正常工作。

七、多發性肢體缺失

多肢缺失嚴重影響患者生活和工作能力,符合退休條件。

八、急性或亞急性重型肝炎

急性或亞急性重型肝炎病情兇險,患者需要長期治療和休息。

九、良性腦瘤

良性腦腫瘤雖然生長緩慢,但可能會壓迫腦組織,影響患者的正常工作。

十、慢性肝衰竭失代償期

失代償期的慢性肝衰竭患者,肝功能嚴重受損,無法從事原有工作。

XI。失明

失明導致患者喪失視覺功能,無法繼續原來的工作。

總而言之:

11規定辦理醫療退休的疾病主要包括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中風後遺癥、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冠狀動脈搭橋術、終末期腎病、多發性肢體缺失、急性或亞急性重型肝炎、良性腦腫瘤、失代償性慢性肝衰竭、失明。這些疾病嚴重影響患者的健康和工作能力,符合辦理病退的條件。醫療退休的具體程序和要求可能會因地區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患者需要向當地相關部門或單位咨詢以獲取詳細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2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3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時,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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