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外交特權與豁免的相關條款規定,使館外交人員原則上應當具有派遣國國籍。如果任命中國或第三國人員擔任使館外交官,必須征得中國主管部門的同意。中國主管機關可隨時撤銷此項同意。使館館舍不可侵犯。中國國家工作人員進入使館館舍,須經使館館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中國有關當局應采取適當措施保護使館館舍不受侵犯或損壞。
外交特權和豁免有什麽區別?
1,不同的定義
外交特權是國際法上給予外國使館和外交官特殊保護和待遇的總稱。
外交豁免被稱為外交代表的管轄豁免。
2、內容不同
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主要內容是:人身、職務、住所和官方文件的不可侵犯性;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自由交流;免征關稅和其他直接稅,並懸掛國旗和國徽。
外交豁免的主要內容包括:人身、館舍、住所、公文、檔案和財產的不可侵犯性;使用密碼通信,可以發送外交信使;在主辦國使用國旗和國徽;管轄豁免;免除關稅和稅收,免除所有服務。外交官的家庭成員也享有這種特權和豁免。
3.不同的適用人員
外交豁免適用於任何外交代表,無論他是常駐代表還是臨時特使,包括其有限的受撫養人,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成年女兒。詳情如下:
1)外國駐華使館外交代表及其家屬;
2)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訪華;
(三)外國經由中國在第三國的外交代表及其配偶和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4)持中國外交簽證或外交護照來華的外國官員(僅限免簽國家);
(五)經中國政府同意,享有本條規定的特權和豁免的其他來華外國人。
綜上所述,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外交特權和豁免是東道國根據國際法或相關協定,在國家間對等的基礎上,為使壹國外交代表在東道國有效履行任務而授予的特殊權利和優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第二
原則上,使館的外交人員應當是具有派遣國國籍的人。如果任命中國或第三國人員擔任使館外交官,必須征得中國主管部門的同意。中國主管機關可隨時撤銷此項同意。
外交特權與豁免的相關規定是,使館外交人員原則上應具有派遣國國籍。如果任命中國或第三國人員擔任使館外交官,必須征得中國主管部門的同意。中國主管機關可隨時撤銷此項同意。使館館舍不可侵犯。中國國家工作人員進入使館館舍,須經使館館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中國有關當局應采取適當措施保護使館館舍不受侵犯或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