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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的法律依據

撤案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特赦免予處罰;犯罪已經死亡,在追訴時效期限屆滿後處理的;對所犯罪行不告知、不撤回,或者其他法律法規免除刑事責任的,等等,以致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已經調查的案件應該撤銷。撤銷刑事案件的規定很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證據不足的,可以撤銷案件。撤銷案件簡稱“撤銷案件”。司法機關終結刑事訴訟的壹種方式。在我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經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標誌著案件不再成立。被告人已經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書。

撤案和結案執行流程的區別;

1.撤銷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報上級領導審批後,寫出撤銷報告。

2、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時,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訴。

3.終止偵查、撤案、不起訴、無罪釋放、終止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壹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已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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