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察機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被監察單位發出《監察建議書》:
1.要求被監督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公民權益的行為時。
2.被監督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給國家、集體或者公民個人造成損失的,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3.要求被監督的單位或者個人糾正其不正確的決定和命令。
4.當確認被監督的單位或個人有違紀行為時,要向上級主管機關建議給予紀律處分。
5.當確認被監控個人有嚴重違紀行為時,要向上級主管機關建議暫停其行使職權。
6.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專項調查中,確認被監督單位或個人因工作失誤需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完善規章制度、加強管理、限期改進的。
7.對於模範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忠於職守,廉潔奉公,成績突出的被監督單位或個人,建議給予表彰和獎勵。
8.對於檢舉、控告違紀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建議予以表彰和勸阻。使用方法
如何提出監督建議書?
可以提出監察建議的主體是各級監察委員會及其派駐或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提出和發出監督建議必須遵循嚴格的審批程序。監督建議和壹般的工作建議有質的區別。它以監察法為背書,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如此嚴肅的法律文本,在寫作的主體、過程、內容上都有嚴格的要求。監察法明確規定,可以提出監察建議的主體是各級監察委員會及其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例如,今年年初,針對非參編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管理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上海市紀委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紀檢監察組向市人社局發出了監察建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