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起訴保險公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2)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將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保險公司已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了賠償,當事人無異議。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三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造成的第三者的損害,直接予以賠償。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確定後,保險人應被保險人的請求,直接向第三人賠償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遲遲不理賠,第三者有權就應賠償的部分直接向保險人索賠。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對第三人進行賠償的,保險人不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31條也規定“保險公司可以直接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
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的立法意圖是維護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使其迅速獲得賠償。如果受害人無權直接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強制第三者責任險的設立就是有名無實。因此,保險公司對受害人進行直接賠償,有利於及時徹底解決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按照以往交通事故理賠的慣例,造成事故的壹方壹般拿著法院的判決書,去保險公司理賠。在操作上,這種賠償方式往往可能導致受害者在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後“憑空”被拋在腦後,即使受害者勝訴,得到的也只是壹張合法的“白條”。如果受害人起訴時以保險公司為被告,法院將根據保險合同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險金,不僅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還可以減少中間環節,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所以從法理和情理上來說,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受害人是完全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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