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商將承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務分包給其他工程承包商的活動。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屬於違法行為。因此,界定“主體結構”的內容,關系到總承包商可以分包的工程範圍。總承包商將主體結構範圍內的工程進行分包,即使得到建設單位的同意,也屬於違法分包。
建築工程由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裝修、防水工程、給排水及采暖、建築電氣、通風空調、電梯工程、智能建築系統等分項工程組成。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涉及建築工程的安全。筆者認為,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結構”應包括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總承包單位分包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屬於違法分包,訂立的分包合同無效;總承包單位經建設單位認可後將其他工程分包給有資質的專業施工隊伍的,所訂立的分包合同有效。
非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商將建築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二)建築工程總承包合同未約定,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承包人將其承包的部分建築工程委托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人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分包的。
法律依據
請在此填寫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九條實行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完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屬於違法行為。因此,界定“主體結構”的內容,關系到總承包商可以分包的工程範圍。總承包商將主體結構範圍內的工程進行分包,即使得到建設單位的同意,也屬於違法分包。